题目
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建办公楼所使用的。对其脚手架有管理责任 ,因其不嫩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致人损害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2.供电公司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供电公司 是供电设备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推起主观上存在过错。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对村委会而言,大风尚不能构成抗辩事由。本案中虽有大风作用,但对损害结果来讲,能够预见、能够克服、能够避免的。村委会应当预见脚手架在外力作用下(包括大风的作用)可能 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并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的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多做几道

简述连续犯的特征。
简述减刑的限度。
简述效力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
简述犯罪客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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