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8 年 8 月 25 日,A 向B 公司发送邮件,求购 1000 个芯片。2018 年 8 月 30 日,A 与C 公
司签订 1000 个芯片的买卖合同,交货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C 依约向A 支付 10 万元定金。2018 年 9 月 5 日,B 向A 发来 600 个芯片同时说明只能供应 600 个,A 收货并付款。后A 向B 要求交付剩余 400 个,B 以自己无义务为由拒绝。
2018 年 9 月 20 日,A 向C 交付 600 个芯片并言明只能交付 600 个,愿意承担此次违约责任,并让C 自行寻找别的货源。C 依旧要求A 交付剩余货物,在等待几月无望之后,从市场购入 400 个芯片, 此时芯片价格上涨,C 比合同价款多支出了 15 万。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B 合同何时成立?
(2)B 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剩余货物?
(3)C 是否能要求A 双倍定金返还?
(4)C 是否能要求A 赔偿 15 万损失?
(1)2018 年 9 月 5 日A、B 的合同成立。2018 年 8 月 25 日,A 向B 公司发送邮件,求购 1000 个芯片,构成要约;2018 年 9 月 5 日,B 向A 发来 600 个芯片同时说明只能供应 600 个,对数量作出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A 收货并付款,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 488 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有权。因为A、B 的合同约定的芯片是 600 个,B 已经履行完毕,A 无权要求B 多交付 400 个芯片。
(3)C 有权要求A 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 587 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A 只能向C 交付 600 个芯片,还有 400 个芯片不能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C 有权要求A 按比例双倍返还定金。
(4)不能。《民法典》第 591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A 已经言明只能交付 600 个芯片,并让 C 自行寻找别的货源。C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是 C 却在几个月后才向他方购买芯片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多做几道

试论我国刑法理论中判断犯罪既遂的不同学说
试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7 年11 月25 日,甲(2003 年11 月26 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 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胸部。丙情急之下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甲、乙趁乱逃离现场。后乙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具备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及相应量刑情节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2017 年3 月1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在建写字楼作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 2017年 3月 1日至 12月 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門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总额不超过 1 亿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2000万元借款合同。10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汪某代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单笔限额为 3000万元。12月31日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4000 万元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
上述借款均在 2018年 12月I日到期,本息共计 6,500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银行享有何种特殊抵押权?
2.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丙公司对在建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
4.本案中的抵押权在什么期间行使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
试论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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