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2年度至2014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是该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担任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相关事项如下:

(1)ABC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询问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甲公司所在行业的同行等第三方,获取对甲公司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诚信的了解;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了甲公司的背景信息(甲公司的年报、中期财务报表、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等),询问了可以涵盖客户管理层对于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态度,没有发现甲公司管理层不诚信的情况,A注册会计师认为承接甲公司2012年至2014年比较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条件完全满足。

(2)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向甲公司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甲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得知甲公司在某一重大会计估计事项问题上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存在严重分歧。

(3)A注册会计师拟在审计完成阶段实施针对包括会计估计、关联方、持续经营、法律法规、期初余额等特定项目的必要审计程序。

(4)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A注册会计师提请ABC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B复核甲公司2012年至2014年比较财务报表的每一张审计工作底稿。

(5)由于甲公司2012年至2014年比较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具有一定的审计风险,A注册会计师确定了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人员的原则,即由审计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主要考虑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能否支持审计结论。

(6)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通过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招聘有经验的审计人员来提高本所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该奄计业务前,除了评价审计客户甲公司的诚信外,还应当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其自身是否能够胜任该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以及是否能够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①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②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③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变更事务所的原因,判断是否能够承接该项审计业务委托。

(3)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就开始针对会计估计、关联方、持续经营、期初余额等特定项目实施各审计准则目标所要求的审计程序。

(4)不恰当。具体情况包括:①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选派,不能按照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指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审计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主要是与审计项目合伙人就“重大判断和形成的结论”进行讨论,不是复核每一张审计工作底稿。

(5)不恰当。在复核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事项:①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②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③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④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⑤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⑥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⑦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6)不恰当。不能仅凭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招聘有经验的审计人员来提高本所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由于执业环境和工作要求在不断发生变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持续保持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多做几道

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BC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甲公司于2014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注册会计师自2010年度起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2201510月,审计项目组就某重大会计问题咨询了事务所技术部的B注册会计师的妻子于20156月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与201512月卖出。

3)审计项目组成员C曾任甲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出纳,201410月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20159月加入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参与审计固定资产项目。

4A注册会计师受邀参加了甲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全体参与人员均获得甲公司生产的移动硬盘作为礼品。

5)甲公司聘请XYZ公司担任某合同纠纷的诉讼代理人,诉讼结果将对甲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6)甲公司购买的成本核算软件由XYZ公司和一家软件公司共同开发和推广,该软件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或其关联实体。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乙公司是非公众利益实体,于2014年6月被甲公司收购,与甲公司属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2012年度起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其妻子在甲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给售后购买了甲公司这些股票。

(2)自2009年度起担任乙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在乙公司被甲公司收购后,继续担任乙公司2014年度审计合伙人。

(6)子公司丁公司提供信息系统资讯服务,与XYZ公司组成联合服务团队,向目标客户推广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服务。

要求:(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


甲公司是 A 股上市公司,系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 会计师事务所委派 A 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存在下列事项:

(1)审计项目组成员 B 因在业务执行的过程中与甲公司合作愉快,且能力较佳,甲公司欲聘请 B 为财务总监。(2)ABC 会计师事务所应甲公司要求为其提供评估服务,以帮助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评估的结果不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

(3)项目组成员 C 为甲公司计算当期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甲公司会计根据计算结果编制了会计分录,该会计分录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

(4)甲公司将一项法律服务业务委托给 ABC 会计师事务所,为避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ABC 会计师事务所委派非审计项目组成员 D 合伙人执行,据悉,D 的妻子持有甲公司 100 股股票,市值仅 4000 元。

(5)审计项目组成员 F 借职务之便按市价从审计客户中购买了 10 件其生产的产品,价款总计 200 元。

(6)丙公司不是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项目组成员 E 的姐姐在丙公司拥有经济利益,甲公司在丙公司也拥有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对项目组成员 E的姐姐和甲公司都重大,且甲公司能够对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1>、要求:针对上述事项(1)至(6),逐项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简要说明理由。

甲银行是A股上市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咨询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在对甲银行2014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存在下列事项:

(1)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银行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的儿子于2014年1月按正常的程序从甲银行取得200万元房贷,贷款利率比一般贷款人低0.8%。

(2)B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银行2010年至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2013年3月5日签署了2012年度的审计报告。B注册会计师未参与甲银行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甲银行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由K注册会计师负责,K注册会计师于2014年4月2日签署了2013年度审计报告,甲银行亦于2014年4月2日对外公布了该年度已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B注册会计师于2014年4月2日提出辞职请求,2014年4月3日离开了ABC会计师事务所加入了甲银行担任甲银行内部控制部部长。ABC会计师事务所对B注册会计师2014年4月3日离开事务所加入审计客户甲银行担任甲银行内部控制部部长的事项进行评价后认为,B注册会计师2014年的离职符合本所对“关键审计合伙人”冷却期的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继续承接甲银行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委托。

(3)乙银行和甲银行均属于丙集团的重要子公司。丙集团于2014年2月聘请XYZ咨询公司为乙银行和甲银行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服务。

(4) XYZ咨询公司合伙人C的儿子持有甲银行少量的债券,截止2014年12月31日,这些债券市值为10000元、合伙人C岛2013年起为甲银行的全资下属某分行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服务,且在服务过程中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5)丁公司是中国境内主板上市公司,丁公司持有甲银行51%的股权,且甲银行对丁公司重要。甲银行审计项目经理D注册会计师父亲于2014年10月购买1000股丁公司股票,截止2014年12月31日,这些股票市值近3000元。

(6)甲银行于2014年初兼并了戊担保公司,戊公司占兼并后的甲银行总资产的25%,为了使戊公司形成与甲银行统一的财务信息系统,甲银行聘请XYZ咨询公司重新设计戊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甲公司系嘉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在对甲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嘉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杨宇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相关的事项:

(1)2012年8月,为精简机构,甲公司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给嘉华会计师事务所。

(2)2012年11月1日,由于董事会秘书因病辞职,甲公司希望杨宇协助推荐合适人选。杨宇推荐了自己的朋友李明。经面试合格,甲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2月正式聘任李明为董事会秘书。

(3)2012年11月,杨宇得知,甲公司已与审计项目组成员李运就聘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李运将在完成甲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后加入甲公司担任财务部负责人。

(4)2012年12月10日,由于财务部人手紧张,甲公司要求嘉华会计师事务所派人将已编制并经审核的记账凭证录入会计信息系统。嘉华会计师事务所安排未参与甲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王宇承担此项工作。

(5)2012年12月20日,审计项目组成员张平向杨宇反映,其父亲曾担任甲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但已于2012年3月应聘到一家民营企业。

(6)审计项目组成员陈方持有某银行发售的股票型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为一系列股票,其中包括甲公司的股票。理财产品的收益与相关股票的综合市值挂钩,投资决策由银行决定。

针对资料中第1项至第6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规定,逐项判断是否对嘉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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