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公司为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 。2013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以每股22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14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 。丙在2014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不在A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4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 。2014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2014年3月13日,A公司在上交所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持股情况一直如下状态: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丙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出现2014年3月13日的情况上交所会采取什么措施?如果公司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并说明理由 。

(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长可以自行买入公司股票,法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014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超过了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规定 。(3)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4)丙有资格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天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上述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丙于2014年1月9日要求董事会收回甲的买卖股票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理会 。到2014年2月12日已满30天,董事会未予执行,所以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上交所会采取停牌措施并要求A公司在1个月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如果公司不按时提交的,其股票会被暂停上市交易 。根据规定,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在规定的1个月内应向上交所提交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如果不按时提交的,由上交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本题中,由于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仅为19 .85%(社会公众股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①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低于了公司总股本的25%,因此不符合上市条件,可能会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交易"。

多做几道

1.假设2014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4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哪个行为不能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1.假设2014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4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假设2014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4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假设2014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4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A公司因长期拖欠到期债务无力偿还,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A公司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A公司登记注册地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甲市,生产基地则在乙市;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建材公司因经济纠纷于2个月以前起诉A公司;A公司欠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的800万元贷款是用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A公司曾为C公司向工商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连带责任保证人,现C公司借款已到期,C公司对该笔贷款并未偿还,C公司亦被申请破产 。A公司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 。该和解协议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时,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2/3表示同意,并且表示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但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对该和解协议不予认可,宣告A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A公司破产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A公司与B建材公司之间未审结的经济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建设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工商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5)A公司是否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申请和解?并说明理由 。(6)债权人会议是否通过了和解协议?并说明理由 。(7)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裁定宣告A公司破产?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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