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

(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0条、第51条的规 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会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套。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执行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多做几道

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标识有哪些要求?

简述生产者的产品内在质量义务。

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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