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2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12 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八股,作价180万元。2012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12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公司)的成立不合法之处主要表现在: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而大新公司只有40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2)发起人实际认购的125万元,不满足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应认购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规定。

  (3)已发行股份的股款应由发起人认购完成,而大新公司以抵押贷款筹足,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4)创立大会应由发起人而非证券监管机构召集主持。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仲裁裁决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国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德国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德国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受理该案,应当中止诉讼程序。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套提出了仲裁申请。  请问:  (1)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在德国机械铸造厂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德国机械铸造厂能否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什么?  (4)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而是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否再向法院起诉?

  简述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

  名词解释临时仲裁机构

  简述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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