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大豆,我方凭证装船后,及时以电报向对方发出装船通知,并提请保险。但货轮驶出港口后不久,即触礁,货物全部沉没。我方及船公司代理知情后立即电告对方。买方收到装船电报后随即收到我方货物沉没的电报。买方于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投保,手续办妥后持电报向保险公司索赔。  请问: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赔偿责任。

  (1)“无论灭失与否”条款表明,尽管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只要他出于善意而不知标的物的危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就应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如被保险人明知损失已经发生,而仍然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2)由此题意可知,买方在收到我方装船通知后即收到我方货轮沉没的电报,显然买方明知损失已经发生,但为了将货物损失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仍然投保,这是恶意的,因而保险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仲裁裁决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国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德国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德国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受理该案,应当中止诉讼程序。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套提出了仲裁申请。  请问:  (1)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在德国机械铸造厂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德国机械铸造厂能否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什么?  (4)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而是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否再向法院起诉?

  简述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

  名词解释临时仲裁机构

  简述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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