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答:(1)发包人的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I前准备工作。包括提供资金、原材料、设备、技术资料和施工所需证件及各项施工批准手续、使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及保证施工道路的畅通等。

  ②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⑧组织I程验收。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后,应及时对其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④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的义务:

  ①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严格施工。

  严格按照工程设升图纸、施_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②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③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乏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④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做几道

  简述置业担保公司设立的条件。

  2011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两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2011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11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但是一直到2012年1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12年2月,丙公司要求行使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问:(3)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丙公司能否行使对该大楼的抵押权?为什么?

  2011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广场的一栋大楼出租给乙公司,每月租金150万元,按月收租,租期两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乙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甲公司将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此后,乙公司按期交租。2011年9月,甲公司因欠丙公司2800万元,便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在2011年12月底还债,丙公司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但是一直到2012年1月,甲公司仍然无钱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于2012年2月,丙公司要求行使将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问:(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没有进行登记,甲公司与丙公司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乙公司是否取得该大楼的抵押权?为什么?

  简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清偿顺序。

  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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