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张某是某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7年2月1日,张某又与其岳父李某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专门生产矿泉水。其产品与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但商标不同。2007年4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张某的这一行为。同年5月,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责令张某将其从合伙企业从事矿泉水生产取得的20万元所得交给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并罢免了张某的董事职务。但该决议遭到张某的抵制。于是,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诸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  问:(1)你认为,人民法院应否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为什么?  (2)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是否合法?理由何在?

  (1)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则其因违反义务所得违法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

  (2)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具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法定职权。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撤销权

  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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