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至2012年2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尚欠乙公司货款15万元。而此时,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股东会在同年3月1日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于同年3月8日通知了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已知债权人,并于当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乙公司于同年3月15日接到通知,债权人丙公司未接到通知。  问:  (1)该公司的清算组由谁组成?  (2)债权人乙和债权人丙最迟应于什么时候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清算组应当由公司的股东组成。

  (2)我国《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此规定可知,债权人乙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接到通知,那么其应在2012年4月13日之前申报债权;债权人丙公司未接到通知,那么其应自公告之日(2012年3月8日)起45日内也即在2012年4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撤销权

  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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