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煤炭公司拥有某省甲 275矿区的采矿权。2009年2月,A煤炭公司将它所属的3个矿井转让给宋某个人开采,公司收取开采所得利润的30%作为管理费。宋某接管这3个矿井后进行破坏性的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2013年3月,该省煤炭开采整顿检查组发现了这一问题并立即予以制止。问:A煤炭公司和宋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6条的规定,从事旷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且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后才可以转让采矿权,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本案中A煤炭公司未履行任何法定的程序擅自将采矿权予以转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尽量使用合理的开采方法、顺序和工艺,防止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宋某对接管的3个矿井进行破坏性的开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法》第35条规定了只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因此,宋某对于本案中涉及的三个矿井是没有开采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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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论述国际海洋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

简述国际环境法的含义。

简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作用。

A和B分别经营的鱼塘相邻,有堤岸相隔。A经营的鱼塘因其不善于管理,鱼儿成长缓慢,眼看就要亏本,A就想方设法寻思如何挽回损失。正巧在附近有一家工厂C,其排污渠道与A的鱼塘排水口有一个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时这个接口是封闭的。某夜,趁着天降大雨,A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进入鱼塘,导致鱼苗大部分死亡。同时,由于雨势较大,污水漫入了邻近B的鱼塘,造成B经营的鱼塘中鱼苗大部分死亡。问:(1)本案中,A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本案中,B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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