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承诺的迟到。

  承诺的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之处的客观情况。承诺人未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而致承诺迟到的,当然不生承诺效力。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但因传递等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原因而迟到的,要约人应将承诺迟到状况通知承诺人。此通知义务之成立,应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承诺迟到,

  (2)承诺未迟发而迟到。所谓“来迟发”,是指承诺通知在适当时间内被发送的情况。“适当时间”,即按承诺的实际传递方式.依通常情形,在承诺期限内可到达要约人之处的时间。例如,从北京到上海通过邮政平信寄送的方式邮寄信件的,最多只需3天可到达.承诺人在承诺期间届满前4日通过邮政平信从北京向上海发选承诺的,该发送时间属于“适当时间”,该承诺属于“未迟发”。

  (3)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诺的迟到不是因承诺人迟发所致。如何确定是否应当知道,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从邮戳中表明的发信日期便可推知承诺是否迟发.从而确定要约人是否应知。

  (4)要约人能发送迟到通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要约人的原因,致使要约人不能发送迟到通知的,要约人无义务发通知。具备上述条件的,要约人应通知承诺人承诺迟到。怠于通知的,视为承诺未迟到。

多做几道

简述法条竞合说。

简述违约金的特征。

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请回答下列问题:(1)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计算机100台,每台单价1万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台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将30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台单价1.2万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佥2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全20万元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2)如果定金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简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利息支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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