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法院主管民事案件与行政、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

  (1)法院主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之间的关系。

  某些案件兼具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内容,当事人既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异议,从而间接地确定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起诉合同相对方或加害人,从而直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因为民事审判权的主要功能是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具体的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因而只是对事实认定会发生作用。因此民事诉讼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正当性的判断,也仅仅是为了认定事实所进行的证据审查,并不会直接导致行政行为效力的撤销或者变更。

  (2)法院主管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的某一行为可能既触犯了国家刑律,又侵害了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这就会导致法院主管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出现了交集。对此,我国法律作出了如下安排:

  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当公诉机关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时,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刑事判决为无罪或不处以刑事处罚.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保护。

  ②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

  受害方当事人也可以不选择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通过自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院的救济。

多做几道

案件受理费

  简述诉讼费用予以退还的情况。

司法救助

  简述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主要情况。

  简述人民法院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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