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适用罚款和拘留措施应适用的程序。

  (1)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将此决定书正式通知或者出示给行为人。

  (2)被罚款的个人、单位和被拘留的个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3)被拘留的人,由司法警察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井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4)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5)罚款决定书应当写明罚款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申请复议的期间和复议的法院,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6)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多做几道

案件受理费

  简述诉讼费用予以退还的情况。

司法救助

  简述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主要情况。

  简述人民法院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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