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诉讼费用的性质。

  诉讼费用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学术争议。但普遍认为,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性质应有不同。对于其他诉讼费用,一般认为应按照实际支出的数额支付,因此具有补偿性。而对于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性质,根据“国家规费说”,是“表明手续或程序的开始,并显示主体对实施该行为的慎重,同时是当事人分担司法机构和解决昆事纠纷所需的物质耗费而必须作出的支付”。这种说法相比较而言更具有合理性,一方面,通过要求当事人预付一定的前期成本,促使当事人认真衡量进行诉讼的价值,筛选掉某些没有诉讼利益的纠纷;另一方面,法院的司法服务属于一种公共服务,利用者为该服务支出一定的费用,符合基本的公平原理,也有利于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

  还有观点认为,诉讼费用同时具有制裁性,因为诉讼费用在原则上由案件的败诉方承担,体现了对违反民事实体法或程序法的当事人的制裁。另外,还有观点认为,诉讼费用中的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针对法院的裁判性活动或服务而向法院支付的报酬,并具有税金的性质,等等。

多做几道

案件受理费

  简述诉讼费用予以退还的情况。

司法救助

  简述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主要情况。

  简述人民法院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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