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经济法“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

  答: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没有相应的职权或权利,其相关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评价。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调制主体的经济调制行为和调制受体的市场对策行为。调制主体之所以可以从事经济调制行为,是因为它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而调制受体则可以根据调制主体提供的调控信号和规制措施,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从事理性的市场行为,即自主地决定是否遵从,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对策。这是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的体现。

 事实上,仅在法律上单一地规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权利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对相关的职责与义务作出明晰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的“权义结构”。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不同部门法的“权义结构”,会导致其特定功能的生成。经济法 “权义结构”的特殊性,会使经济法具有不同 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功能。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同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的“二元结构”直接相关,并具体地体现为两类结构,一类是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所形成的“权义结构”,一类是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形成的“权义结构”。 事实上,对调制主体而言,“权义结构”主要涉及如何“行权”和“问责”的问题;对于调制受体而言,“权义结构”主要涉及如何保护权利背后的利益,以及如何为获取利益而履行义务的问题。


多做几道

  简述国债的特征。

  案例分析题 某市地税局经批准正在建一个办公设施项目,由于财政部门没有及时拨付一笔预算内建设资金.该项目被迫停工。在此期间,该市地税局追缴了部分税款。于是,该市地税局与市财政部门商议用这部分资金直接冲抵财政部门应拨付的建设资金。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该市地税局便直接将该款项用于建设项目。 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简述我国预算体系的组成。

简述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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