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杨某与宋某于2007年11月来到云南边境某地.在街上认识少妇龚某(另案处理),要求龚某帮助联系购买毒品。当晚龚某将缅甸贩毒分子金某领入自己家中,金某与杨某、宋某密谈毒品生意.约定由金某将鸦片带入我国境内一小河边交货取钱。当龚某与金某出境拿货时,杨某与宋某从龚某家偷拿了一把铁锤来到约定地点等候。晚上9时许,金某把货带到并弯腰清点货数,杨某乘机用铁锤向金某头部击了一锤.金某被打后逃跑。而杨某与宋某抢得毒品后,在携带毒品准备贩卖过程中被抓获。金某被诊断为轻度脑震荡。  问:对杨某与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并说明理由。

  答;杨某与宋某的行为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贩卖毒品罪。

  (1)我国刑法保护的是公私合法财产,不保护非法财产。但是,对非法毒品采取非法手段去侵占,使毒品从一犯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犯罪人手里,仍然是一种非法行为。因而,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不论抢劫的是非法毒品还是合法财产,都构成抢劫罪。本题中,杨某趁金某清点货数时,用铁锤对金某头部击了一锤,并抢得了毒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抢劫毒品后,又实施了贩卖行为,从刑法规定来看,就不能视为一般的销赃行为,而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故对杨某与宋某的行为应按抢劫罪与贩卖毒品罪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多做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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