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

  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使票据的使用范围超出了一国的地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工具和结算工具。票据法是一种技术性规范,它具有抽象性,感情色彩极少,不受各国意识形态及风俗习惯的影响。这一特点,使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成为可能。

  早在19世纪下半叶就有解决各国票据法冲突,实现票据法国际统一的倡导。

  1919年成立的国际联盟于l92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财政会议。该会议讨论了票据规则的国际统一问题。并决定由国际联盟经济委员会负责办理票据法的统一工作。1926年设置了票据专务委员会,以研究票据法统一问题。次年,又建立法律专家委员会负责票据法统一公约的起草。

  1930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统一票据法会议,参加国有31个。此次会议签署了三项公约,分别是《汇票本票统一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三种公约彼此独立。1931年又签署了《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这两次会议英国、美国未派代表参加,形成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与英、美票据法系对峙的局面。

  1988年联合国第四十三次大会通过了《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目的在于解决国际贸易中汇票、本票使用上的不便,其效力仅限于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所使用的票据。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

多做几道

甲公司从乙公司拿到一张由丙公司签发的未记载金额但注明了限额10万元的空白转账支票,甲公司将金额补记为24万元后到银行转账遭银行拒绝,理由是丙公司存款不足。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称票据被恶意补记金额,拒绝付款。试问:(1)银行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丙公司所签发的空白支票否是有效?其后果是什么?(3)丙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支票保付与汇票承兑有何区别?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金额未填写,但在旁边注明限额7万元。乙为该支票的收款人。乙又是丙的债务人,乙欠丙10万元。丙向乙要钱,乙便将这张支票转让给丙。丙将金额补记为10万元,到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存款不足无法支付为由退票。丙找乙,要求乙还钱。乙称交付那张支票就是履行了债务,不能转账的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丙向甲公司主张追索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10万元,甲公司称票据被恶意补记金额,拒绝付款。问:(1)银行拒付是否合法?(2)甲公司签发的金额空白的支票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3)甲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甲公司董事会将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和票据的权限限定在金额100万元以下。某日,甲公司总经理为支付工程款签发了金额为120万元的支票。但该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票。持票人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被甲公司柜绝。其理由是:(1)该支票是总经理超越授权范围签发,公司不认可其行为,所以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袒,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该支票因为空头而无效,故不需要履行。(3)持票人提供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抗辩。问题:请逐一说明甲公司为自己辩解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为支付加工费,向乙公司签发支票一张。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提示付款时因支票出票人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遭退票。丙公司以票据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乙公司支付支票金额,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问:(1)该支票是否有效?(2)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4)此案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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