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票据权利的保全及我国《票据法》对其的相关规定。

  答: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由于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会产生保全票据权利的效果。因此,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又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然而,票据权利的保全未必都是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实现的。英国票据法将拒绝证书的作成、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情形通知前手都规定为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这些行为,持票人将丧失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同样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也为法律所规定,属于法定期间。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处所就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处所,应当是票据记载的付款地,票据未记载付款地的,应在付款人或被追索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以通过行使票据权利而中断票据时效的,以对票据债务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的方式(催告方式)进行。以通过行使权利避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之票据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

  不同的国家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具体要求不同。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涉外票据,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关于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多做几道

甲公司从乙公司拿到一张由丙公司签发的未记载金额但注明了限额10万元的空白转账支票,甲公司将金额补记为24万元后到银行转账遭银行拒绝,理由是丙公司存款不足。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称票据被恶意补记金额,拒绝付款。试问:(1)银行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丙公司所签发的空白支票否是有效?其后果是什么?(3)丙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支票保付与汇票承兑有何区别?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金额未填写,但在旁边注明限额7万元。乙为该支票的收款人。乙又是丙的债务人,乙欠丙10万元。丙向乙要钱,乙便将这张支票转让给丙。丙将金额补记为10万元,到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存款不足无法支付为由退票。丙找乙,要求乙还钱。乙称交付那张支票就是履行了债务,不能转账的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丙向甲公司主张追索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10万元,甲公司称票据被恶意补记金额,拒绝付款。问:(1)银行拒付是否合法?(2)甲公司签发的金额空白的支票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3)甲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甲公司董事会将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和票据的权限限定在金额100万元以下。某日,甲公司总经理为支付工程款签发了金额为120万元的支票。但该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票。持票人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被甲公司柜绝。其理由是:(1)该支票是总经理超越授权范围签发,公司不认可其行为,所以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袒,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该支票因为空头而无效,故不需要履行。(3)持票人提供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抗辩。问题:请逐一说明甲公司为自己辩解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为支付加工费,向乙公司签发支票一张。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提示付款时因支票出票人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遭退票。丙公司以票据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乙公司支付支票金额,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问:(1)该支票是否有效?(2)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4)此案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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