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意义。

  (1)损失填补原则适用与否不同。财产保险合同完全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而人寿保险合同完全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除医疗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合同外,其他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合同亦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2)保险价值的概念是否适用不同。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健康)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价值的概念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利益的判断基础及其相关规则的运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为可用金钱估价的经济利益,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与责任利益;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基于主观关系,多属于非金钱可估价的利益。

  (4)保险费的给付与返还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诉讼方式请求其交付欠交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若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须返还自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日止的保险费。当提前终止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返还现金价值。

  (5)现金价值存在与否及其运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无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合同中的终身死亡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合同在交付保险费后因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以该现金价值给付请求权可以设定债权质权。

  (6)对保险人营业范围的影响不同。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多做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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