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李某于2000年9月,从某厂买了一辆汽车,付款12万元。该车系该厂于1994年11月购买,因旧车超编,故卖给了李某。2000年10月19日,李某与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备处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约定由该保险公司承担李某所购这辆汽车的保险责任,并确定了这辆车重置价值为15万元,总保险金额12万元,总保险费为3000元。双方同意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共同执行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李某如期交付保险费。2001年8月10日晚,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县公路上行驶时,该车突然起火,并被烧毁,经该县公安局消防科鉴定,火灾系“化油器起火引燃电气线路和滤芯器等设备”所致。保险公司获悉后,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认定车辆报废事实。双方在该车的修前结损书中确认车辆损失为13.2万元,残值2万元。之后公司以“李某虚构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其投保行为具有欺诈性,保险合同无效。且该车系‘自燃事故’,根据新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不应赔偿”为由拒绝按照双方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请问:(1)试分析说明此保险合同属于哪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假如你是法官,你该如何处理此保险事故。

  (1)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即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一种保险合同。

  (2)处理意见:①既然双方所签为定值保险合同,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以李某购车价格或重新确定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依据均不符合定值保险的特征。②本案保单正本载明保险金额系双方协商确认,反映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桌并无欺诈行为;③汽自燃火灾事故经双方确认,车辆烧毁后保险公司应承担与其所收保费相应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以新的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新的合同条款并未经合同双方合意认可,显然不能在本案中适用;④至于赔偿的数额的计算,因为其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套司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一(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3.2×12/15—10.56万元,故保险公司应负10.56万元的赔付责任。

多做几道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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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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