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7年1月,王某为丈夫刘某投保了10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2009年1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10年1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 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刘某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失去效力,因此拒赔。  问:(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判断的时间是合同签订时,而非事故发生时。在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时与刘某是夫妻,故对其丈夫刘某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2)保险公司应当将10万元交付给王某代收。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将10万元保险金交付给受益人王某的儿子,又由于王某是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故保险公司应当将10万元交付给王某代收。

多做几道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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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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