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9年,某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客运公司代办旅客公路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以持票乘车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按票价的l%计收,包括于票价之内,由客运公司在售票时收取,车票即为保险凭证;客运公司应于每月10日以前按上月售票收入的l%向保险公司结转保险费,保险公司按所收费的3%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该公司的一辆客车栽乘客50名,在一山地段行驶,与一迎面驶来的货车相遇时,由于司机打方向盘过猛,致使客车冲出公路,翻落山谷,造成9人死亡,28人重伤,13人轻伤。本次车祸伤亡人员家属持旅客车票(车票上印有“票价中含保险费1%”)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客运公司未按协议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曲由,拒绝赔付。  请问:(1)车祸伤亡人员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车祸伤亡人员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有理。因为客运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所产生法律的后果均由保险公司承担,故保险公司应对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旅客作为投保人在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合同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保险代理人没有把保险费转交给保险人,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旅客与保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效力。

  (3)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旅客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多做几道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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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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