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中的意定生效要件。

  意定生效要件包括附条件或附期限两种情形。

  (1)所谓条件,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附条件的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能够作为条件的事实,须是由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法的、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以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不同,可将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所谓延缓条件,也称生效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发生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延缓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将决定保险合同生效依赖于所附条件成就,即条件成就时保险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时,保险合同不生效力。解除条件是限制保险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在此条件下,保险合同于条件不成就时保持其效力,于条件成就时,保险合同失其效力。

  (2)期限。所谓期限,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条件与期限都以将来的事实为内容,主要区别在于条件系针对客观上不确定事实,而期限为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保险合同,系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期限(确定的将来事实)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期限的特点在于将来事实肯定会发生,尽管发生的时点可能不确定。根据所附期限对保险合同效力限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始期与终期。始期是决定合同效力开始的时间,而终期则是决定合同效力鲒束的时间。在保险实务中,以始期限制保险合同效力比较常见,在保险业务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将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约定在合同成立目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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