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3年7月15日,红棉有限责任公司与桌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为100万元。同日,红棉有限责任公司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红棉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后来,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视机全部损坏。红棉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资料后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其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以航空公司为被告,以红棉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航空公司的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红棉公司最多能从保险公司得到多少元的赔偿?  (3)在本案中,如果红棉公司已经从航空公司得到了l00万元的全部赔偿,红棉公司能否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1)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时第三者享有代住求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为法定权利,保险公司虽与航空公司无合同关系,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享有对航空公司代位求偿请求权,因此航空公司不能拒赔。

  (2)最多得到60万元的赔偿。因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60 万元,而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故保险公司最多赔偿60万元。

  (3)不能。根据损失填补原则,红棉公司货物所受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全部赔偿,故保险公司不用再进行赔偿。

多做几道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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