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陈某与陈女士是兄妹关系, 2002年4月中旬,陈女士听说其去世父母遗留的房屋即将拆迁,为了拆迁安置补偿,她找到了哥哥陈某,要求与他一同去办理房屋产权的祈产变更。没想到却遭到哥哥的拒绝。当年4月25日,陈女士到同安区房产管理局了解情况,结果发现,哥哥陈某未经她同意,已于2000年3月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所有。变更的依据是陈女士已“死亡”,而证明英死亡的是一张由当时的某县级公证处1995年9月8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但是,陈女士并未死亡,而且于2001年已结婚并生有一士。  问:(1)本案公证机关在办理死亡公证时. 出现错误的原因是什么?  (2)如何推翻该公证?陈女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死亡公证,是公证机构对某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活动。为确保死亡公证的真实性与严肃性,当事人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应当出具医院或有关单位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的关系的证明。本案公证处对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明并未作出严格的审查,这是死亡公证错误的根本原因。

  (2)不动产转让公证,也应当严格审查,本案公证处未能按照公证管辖受理,也未能严格审查中请人的相关证明。陈女士如果想推翻公证,既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陈女士出庭或提供自己的生存证明,就足以推翻原先死亡公证的证明力。


多做几道

  白律师接受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免费为70多岁的张大伯代理请求不孝的儿女支付赡养费。在开庭当天,白律师因要会见另一客户便没有为张大伯出庭。后张大伯找到白律师,白律师说:“本来就是免费的,已经给你写了诉状,我的援助义务已完成,出不出庭都由我。”  问题:白律师说得对吗?

案例:王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一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在与原告丁某往来多次后,丁某对其很是信任,进而称兄道弟无话不谈。本案终结后二人继续交往,王律师顺便了解到有关丁某商业上的其他一些情况。后在一次酒会上,他向一位刚刚认识的广州商人朱某,透露了丁某公司准备低价从黑龙江某乡镇购进一批中药材的有关信息,于是被同样做药材生意的朱某先抢了商机,从而给丁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问:根据有关规定,对王律师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构成的犯罪有哪些?

  张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一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在与原告李某往来多次后,李某对其很是信任,进而称兄道弟无话不谈;本案终结后二人继续交往,张律师顺便了解到有关李某商业上的其他一些情况。后在一次酒会上,他向一位刚刚认识的广州商人昊某,透露了李某公司准备代价从河北安国购进一批中药材的有关信息,于是被同样做药材生意的昊某先抢了商机,从而给李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问:根据有关规定,对张律师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简述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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