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犯罪嫌疑人丁某是甲县人,曾先后在乙县和雨县盗窃手机、电视机等多种物品,价值数千元。当丁某在丁县销赃时被当地套安机关抓获,经过近半年的工作后,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移送本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奉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起诉决定,并向本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丁某提出他是甲县人,居住地在甲县,要求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审判,或者将案件移送乙县法院审判。要求移送乙县法院审判的理由是,实施盗窃行为是从乙县开始的,而且在乙县偷盗的东西最多。 问题:  丁某盗窃一案应否移送甲县或乙县法院,为什么?如果不应移送,本案究竟应当由哪个法 院管辖,为什么?

  (1)不应移送甲县法院。刑事因为丁某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一睛况看,被告人仅以自己是甲县人,居住地在甲县为由,要求移送甲县法院管辖,理由并不充分,不存在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和根据,因此,不应移送甲县法院。

 (2)不应移送乙县法院审判。因为丁某在乙县偷的东西最多,乙县也是丁某盗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可以认为是本案的主要犯罪地。刑事诉讼法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必要时,主要是指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及便于有关群众参加诉讼等。在盗窃案件中,销赃地也是犯罪地,所以丁县也是丁某的犯罪地。因此,本案不存在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的必要,应当由丁县的法院审判。


多做几道

法律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告人郑某目抢劫罪被某县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郑某还交代了自己曾经拒不返还齐某寄存在自己家中的一辆摩托车的事实。该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和侵占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问题: 检察机关将抢劫罪与侵占罪一并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不同,公诉变更可以分为撤回起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和追加起诉。

  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我国实行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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