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权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权限

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法律的制定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得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其效力与法律相同。

(2)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负责的国家行政管理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广阔领域,其中包括许多专业性的事务。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依法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此即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就是地方政府规章。(5)关于授权立法授权立法,主要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把本属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总统或内阁等);但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授权。在我国,授权立法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从1979年开始,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的要求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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