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质询案的程序。

答:(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lO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套套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3)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自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有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的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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