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

答:(1)领导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2)执行权。首先是执行《基奉法》,保证《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及香港(澳门)基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长官有权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3)行使部分立法权。行政长官有权提出法案、议案;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议隶,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4)批准决定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作为政府的首长,有权决定政府政策;有权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决议;有权根据国家和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套作证和提供证据;决定有权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有权规定是否同意议员个人提出的、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

(5)人事任免权。行政长官有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行政机关重要官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公职人员。

(6)行使部分司法权。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有权处理请愿和申诉事项。

(7)有权解散立法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但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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