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法国第三、第四和第五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中的分权制衡关系的不同特点。

(1)第三、第四共和国的权力失衡。在第三、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共和政体下,尽管存在着一定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但是,议会处于国家权力中心。在第三、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制政体下,立法机关由议会两院组成,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总统和政府掌握行政权,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但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推翻政府,尽管政府总理也有解散议会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从而使得政府在事实上没有相应的反制议会的权力。其结果导致第三共和国政局动荡,政府更迭频繁,每届政府平均寿命不足8个月。第四共和国仍然没有改变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议会制,在实践中,议会牢牢地控制着行政,随心所欲地决定政府的去留。

(2)第五共和国的分权制衡。1958年通过重新制定宪法,成立了第五共和国。第五共和国吸取了第三、第四共和国的经验教训,重新确立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之间的制衡机制。首先,以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其次,政府权力和地位得到了大大提升。主要表现在:一是第五共和国宪法严格限制议会对政府的倒阁动议;二是取消可能导致对政府举行信任投票的质询。再次,限制议会的权力,使议会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

多做几道

简述西方国家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方法。

简述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发生的重大变革。

阅读下列材料,并根据材料后的问题作出回答:【材料一】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即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中,有两条直接提到陪审团:第五修正隶说,“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第六修正案说,“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材料二】轰动一时的天津人赵燕被美国海关及边界防卫队执法人员洛德斯殴打一案发生后,美国司法机关即组成大陪审团,听取检察官的报告,决定是否起诉洛德斯。大陪审团成员是通过随机抽取驾照号码的办法从当地普通公民中选出的。洛德斯一案的大陪审团包括5名黑人和18名白人。在听证中,检察官雷德菲尔向大陪审团提交了受害人的照片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词。赵燕本人还现场模拟了事发时肩挎照相机和背包、手拿衣服的情景,证明事件发生时,受害人根本不可能挣扎。检察官最终说服了大陪审团,23名成员一致裁决:起诉洛德斯。请回答下列问题:(1)材料一中,第五、第六修正案中的陪审团是同一种类型的陪审团吗?若不是,是哪两种类型?区别是什么?(2)材料二中,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方法是什么?其他挑选成员的方式是什么?

试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审检合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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