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高校江教授是一著名学者。1993年底,江教授年逾50时,其夫人因病去世。此后,他和正在读大学的女儿江枫相依为命。他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之中,以免孤独和寂寞。1995年的一个星期天,江教授在一书店邂逅他以前教过的一个女学生徐燕。在得知江教授个人生活的现状后,年仅28岁的徐燕向江教授倾吐了爱慕之情。原来,还在学生时期,徐燕就被才华横溢、知识渊博又有着颀长身材的江教授所吸引。江教授一直是她心目中的白马王子。毕业后,她一直未遇到让她更为欣赏的人。江教授听后很激动,江夫人去世后,他一直埋头工作,以忘记生活的情与爱。面对徐燕爱慕的眼神和聪慧的面庞,他是多么希望重新过上幸福的生活啊!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江教授把他和徐燕的之事告诉了已经参加工作的女儿江枫,遇到江枫的强烈反对。江枫认为母亲去世时间不长。父亲就想再娶,而父母当初感情是那么好,父亲的行为是对母亲感情的亵渎。再说,徐燕仅比自己大三、四岁,实在不像话。江教授以为女儿一时难以接受这件事,就想过一段时间再说。又过了两个月,江教授把自己准备和徐燕结婚一事告诉了女儿,没有想到江枫威胁他说,如果他和徐燕结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系。江枫还对父亲的婚事百般阻挠,并拿走了家里的户口本。江教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向单位和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与徐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元旦,江教授和徐燕请一些亲朋好友吃了一顿婚宴后,便开始了共同生活。1999年春节,徐燕生下一子,取名江林。不聿的是,2001年暑假的一天,在路上边走边思考问题的江教授,突遇车祸死亡。江教授死后留有遗产价值人民币30万元,但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筒述理由:  (1)江枫是否能与江教授断绝父女关系?  (2)江枫是否有权干涉江教授再婚?  (3)江教授死亡后,哪些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1)不能。江枫与江教授是自然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只能终于死亡,不能人为地加以解除。

  (2)无权。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修正后的婚姻法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3)江教授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二,即江枫和江林。江枫是江教授的婚生女,依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问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江林是江教授的非婚生子。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也包括继承权。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徐燕与江教授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不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不享有继承权。(附:如徐燕要求分得部分遗产,可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答案中有无上述内容均不影响计分)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限制离婚主义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于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时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时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3)本案中l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简述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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