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

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

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自然人犯罪主体,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是共同不法。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1)在客法不法层面,甲、乙在绑架之后为灭口而杀人,有两项不法行为绑架行为、杀人行为,均为共同不法行为。

       (2)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在主观责任层面,甲男15周岁,不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对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乙16周岁,对绑架、杀人二种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

       (3)A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C项:说法错误,当选。在共同犯罪层面,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此罪成立共同犯罪;也可认为,二人在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重合的部分即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AD选项说法正确。甲、乙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杀人正犯甲实际使用了乙提供的绳子,二人均对死亡结果负责,故而C选项说法错误。

多做几道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

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

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

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

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

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贪污罪

B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

 诈骗罪

D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

(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

(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

(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

(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

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

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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