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

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

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

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高才与艾瑟之间的关于垫付出资的约定,可以视为借款合同,而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因此是有效的约定。

       B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高才与艾瑟之间的食材买卖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因此无效。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做几道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A

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

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

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

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

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

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

D

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

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A

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B

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

C

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D

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

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

A

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B

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C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

D

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之一

B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C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政府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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