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异同。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殳务的资格。自然人与法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赋子的。但自然人是生命体,而法人是社会组织,因此,二者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现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而是行为的结果。

  (2)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是生命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而法人作为组织体,受其自身属性的限制,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属性所享有的人身权。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的特点,不同的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非登记法人即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则应严格按照法人成立的宗旨、活动范围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赋予不同法人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当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存在的差异性,并不影响不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地住,各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多做几道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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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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