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

答: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2)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3)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时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多做几道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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