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再代理的成立条件。

  答: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代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不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再代理人是由原代理人选任的,故颁由原代理人授权。若不是由原代理人授权,而是由本人直接授权的,则不发生再代理,而仍属于本代理。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再代理人虽是由原代理人选任的,但其仍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并且,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故再代理须征得本人的同意,事先未经奉人同意的,事后应及时报告本人,并要取得本人同意。若被代理人不同意,则不成立再代理。再代理成立的,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若再代理不成立的,原代理人应就其转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惠情况下,即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厦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即使事后被代理人不同意,该再代理行为也有效。


多做几道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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