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王某与李桌在集市上签订一买卖耕牛的合同。因王某所带的钱不够,双方遂约定,王某先给付一半钱.等次日牵牛时再将剩下的钱给付李某。李某便将耕牛拉回去拴在自家院子里的一棵树上。不料半夜电闪雷鸣,下起大雨。第二天李某发现耕牛被雷击死。王某到李某家牵牛时发现耕牛已死,便要求李某归还他已给付的钱。李某认为,耕牛已卖给王某,王某不但不能要回已给付的钱,而且还应将剩下的钱付清。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  问:耕牛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答:(1)《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又因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根据以上规定,在法律无另行规定且王某和李某又未另作约定耕牛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下.耕牛所有权依法应从耕牛交付时起转移。但是,从本案来看,李某并未将耕牛交付于王某,因此耕牛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由李某所有。

  (2)《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本案来看,对于耕牛被雷击死这一风险的承担,法律无另行规定,王某与李某亦未约定,而且耕牛亦未交付于王某,因此,该风险依法应由李某承担。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将王某给付的买牛钱返还于王某。


多做几道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该科目易错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