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老张有平房三间,200O年7月,老张去世,未留遗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间半,并将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问半。2003年7月,张三单位分给张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意以1 5万元买张三的一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20万元价格买该房,张三于是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房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闸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1)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为什么?  (2)假设张三和张四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该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时之原样,那么,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欲卖自己的一问半房屋应如何办理?要受到什么限制?

  (1)张三与张四对该房屋不能构成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人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个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状态。奉案中,张三和张四对于其父遗留的三间房屋已经作出了适当的分割,已经做到了产权的进一步分化,应当认定各自对其所实际占有的一间半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存在共有关系.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未做分割,张三和张四对继承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因而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张三欲处理其一间半房,应受到如下限制:①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取得张四的同意;②共有人对其处分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张三在出卖其房屋时,一方面无权处分属于张四的部分,同时在出卖时要考虑到张四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 等条件下应把房屋卖给张四。


多做几道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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