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某是一个法国人,妻子乙某原是加拿大人,因与甲某结婚取得法国国籍。后来,乙某想与丈夫离婚,以便和沙特的一个王子结婚,但是按照当时法国法律的规定,她不能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乙某先在法国法院取得了分居判决,然后只身迁居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之后,又在德国法院获得离婚判决。随后,乙某在德国柏林与沙特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甲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妻加入德国国籍、离婚以及再婚的行为皆属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乙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遂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加入德国籍的问题。问:(1)什么是法律规避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什么。(2)我国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

正确答案:

(1)什么是法律规避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什么?4-84、85关联知识点1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某国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联系因素)的方法,而适用了对他们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的行为。(3分)构成法律规避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构成要件:
(1)主观动机——必须有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故意;(1分)
(2)规避对象——被规避的法律属于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1分)
(3)行为方式——规避的是准据法,手段是改变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1分)
(4)客观结果——法律规避行为必须是已遂的。(1分)

(2)我国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4-87
《民法通则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3分)由此可见,不是凡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并未作出规定,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2分)
教材章节/页面:4-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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