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但是,保险人是否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及其应给付的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发生结果而定。其不确定包括以下含义:(1)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2)将来会确定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不确定合同,是就个别保险合同而言的,若就承保同种危险的全体保险合同而言,保险费给付义务与保险金给付义务之间则具有确定性的特点。其以一定的统计计算为基础,即就危险团体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总体而言,其保险费给付与保险金给付数额之间的关系是依精确的数理计算、统计而确定的。同时亦须注意,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义务是否确定上,而不是在保险人危险承担义务是否确定上来说,保险合同才属于一种射幸合同。

多做几道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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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名词解释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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