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1)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终止,其效力自终止时起向将来消灭而不再继续,并不溯及既往,所以双方当事人均无恢复原状的义务。保险人在合同终止前,已收受的保险费不必返还。但在合同终止后保险费如已交付,投保人对于已交付的保险费,则有返还的请求权。例如,保险标的非因保险合同所栽的保险事故所致完全灭失或部分损失而终止合同,终止后的保险费已交付的,就应返还。但保费非以时间为计算基础的(例如,以航程为计算基础),则不必归还。保险合同的终止,是自终止时起,英效力消灭。保险合同效力在终止后不能再恢复,所以亦不同于保险合同的中止。

  (2)保险合同的终止与无效。

  保险合同的终止在性质上与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保险合同的无效属自始无效,故与其有关的一切给付均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已受领的,原则上均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至于保险合同的终止只向将来发生消灭的效力,在终止前仍属有效。因此有关的已为给付,受领人无须返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无须返还保险费,但投保人出于重大过失的,保险人应返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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