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定值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

  (1)以约定价值作为保险际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只是一个原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定值保险合同的约定价值,是被推定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的价值的,而不是作为“缔约时”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但在比较法的意义上,约定价值若远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为贯彻财产保险以损失填补为原则的功能,仍不得以“约定价值”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

  (2)定值保险合同仍有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不同的问题。定值保险合同中,固然存在以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而投保“全部保险”的。但约定的“保险金额”亦有较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低的情形。此时,保险人所负担的义务,应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决定。《保险法》第55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多做几道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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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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