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2年6月22日,甲为自己投保了生死两全险,其子乙为受益人。2004年7月15日,甲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在悲痛之后,乙找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确认甲的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当保险公司查验乙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时,发现甲投保时所填写的投保年龄63岁是虚假的,实际上,投保时甲已经超出了人身保险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保险公司遂以此为理由,拒付保险金,只同意扣除手续费后,向乙退还甲的保险费。己则以甲并非故意虚报年龄,甲不存在过错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乙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法院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这种解除权有时间限制,即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奉案中,虽然授保人甲故意瞒报年龄,但保险合同签订已超过2年,所以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舍同规定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乙。

多做几道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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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名词解释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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