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

  (1)主观要件。义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束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对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原则亦采过错主义,不仅将告知义务人主观上无过错的情况排除在外,而且将义务人的过失限制为重大过失,排除了轻过失。

  (2)客观要件。在客观要件上,有危险评估说、因果关系说和危险评估兼因果关系说。纵观各国立法,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构成要件大致有三种体例:①危险评估说认为.告知义务人只要未对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即得解除合同,至于保险事故发生与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所不问,采此说的国家为意大利。②因果关系说认为,保险事故须基于未如实告知事项而发生。若告知义务的违反与保险事故发生致损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③危险评估兼因果关系说认为,若告知义务人不如实告知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的估计,保险人得解除合同,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若义务人证明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所致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存在.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依《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在客观要件上似采危险评估说,但该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同时采取了危险评估说和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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