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5年12月.李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将家庭财产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2月 10日至2006年12月9日。2006年2月5 日李某外出,家中只留8岁的儿子。李某之子趁家中无人将过春节用的烟花爆竹拿出来玩耍,导致大火。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但其家庭财产遭受损失共计4万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请问: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请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应赔偿李某的损失4万元。理由如下:

  (1)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凡保险财产由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李某之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未尽到监护之责.故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过失责任。但李某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拳保险的除外责任。李某之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不能视为故意行为,李某之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

多做几道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法律含义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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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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