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公安机关在一次抓捕结伙抢劫的犯罪集团时,几名犯罪嫌疑人逃窜。侦查员谢某在追捕时突然看见其中一名正是自己未婚妻的弟弟。谢某是政法学校毕业的,他很快想到了案件的当事人与自己有特殊关系,自己应当回避,于是,他放弃了继续追捕。 问题: 谢某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谢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为什么?

  (1)谢某是应当回避的人员。谢某与被追捕的逃犯具有某种特殊关系,参与此案,存在着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能。因此,谢某是属于合格的回避适用人员。

 (2)但是,谢某不应当停止追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不能自行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这是因为侦查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情况往往比较紧急,如果侦查人员自行停止工作,可能会放纵犯罪嫌疑人、灭失罪证,从而无法及时制止犯罪,破获案件。所以谢某的行为不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多做几道

法律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告人郑某目抢劫罪被某县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郑某还交代了自己曾经拒不返还齐某寄存在自己家中的一辆摩托车的事实。该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和侵占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问题: 检察机关将抢劫罪与侵占罪一并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不同,公诉变更可以分为撤回起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和追加起诉。

  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我国实行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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