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1)大陆法系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而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

(2)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的法典化,即一般不存在判例法,由重要的部门法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而英美法系却以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判决一旦作出,不仅对本案有效,而且能够作为以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3)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立法精神,更不可能擅自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来自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就是说,它是法官创造的,因此,英国法又称为“法官法”。在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成文法,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不过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4)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法典通常设有总则并重视总则的作用,法典的体系排列严整,讲求概念明确,逻辑严密,语言精练。而在司法活动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即从一般到特殊,法官的作用在于从既定的成文法律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特定的事实相比照,推论出必然的结果。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是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法官在判案时强调“遵循先例”,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照,从中找出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5)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一般分为司法法和行政法两个法律体系,二者之间互相独立,同时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一般设立专门审理行政诉讼的法院,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传统上,公民控告政府行政部门的程序和普通民事诉讼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是政府成为当事人而已,因此没有必要设立行政法院。

多做几道

简述西方国家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方法。

简述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发生的重大变革。

阅读下列材料,并根据材料后的问题作出回答:【材料一】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即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中,有两条直接提到陪审团:第五修正隶说,“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第六修正案说,“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材料二】轰动一时的天津人赵燕被美国海关及边界防卫队执法人员洛德斯殴打一案发生后,美国司法机关即组成大陪审团,听取检察官的报告,决定是否起诉洛德斯。大陪审团成员是通过随机抽取驾照号码的办法从当地普通公民中选出的。洛德斯一案的大陪审团包括5名黑人和18名白人。在听证中,检察官雷德菲尔向大陪审团提交了受害人的照片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词。赵燕本人还现场模拟了事发时肩挎照相机和背包、手拿衣服的情景,证明事件发生时,受害人根本不可能挣扎。检察官最终说服了大陪审团,23名成员一致裁决:起诉洛德斯。请回答下列问题:(1)材料一中,第五、第六修正案中的陪审团是同一种类型的陪审团吗?若不是,是哪两种类型?区别是什么?(2)材料二中,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方法是什么?其他挑选成员的方式是什么?

试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审检合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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