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阅读下面的新闻材料,根据材料回答问题:中新社华盛顿2011年8月12日电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12日裁定奥巴马力推的医改法案违宪,这是共和党为首的“反医改阵营”获得的又一胜利,使得成功上诉至最高法院谋求推翻该法案的可能性大增。设在亚特兰大的联邦第十一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国会去年通过的医改法案的强制参保条款违反宪法。该法案要求2014年起所有美国人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否则将被处以罚款,但是宪法并未赋予国会这一权力,因此国会的这一举动越权。医疗改革是奥巴马上台后全力推动的一项改革,经过一年多的漫长的磋商和妥协,医改法案终于在2010年3月获得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奥巴马也迅速签署了该法案。奥巴马医改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强制参保条款。凭借这一规定,美国目前3200多万没有医保的人有望获保,从而使全美医保覆盖率在2014年提升至95%,实现奥巴马“全民医保”的目标。但是,医改法案生效后,强制参保条款就一直备受争议,迄今美国有26个州发生了相关诉讼,弗吉尼亚、佛罗里达等州已经有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认定该条款违宪;在12日的投票中,一名由民主党提名的法官也投下反对票,这是首次有民主党提名的联邦法官对法案表示反对。由于在美国任何一场官司只要涉及到联邦宪法和法律,就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因此,第十一巡回区上诉法院做出的裁定并不意味着这场官司的终结。人们预计,今年10月最高法院开庭后,相信无法回避这场因医改法案引发的争议,很可能会决定受理此案,一旦如此,最高法院将最晚在明年夏天做出裁决,届时将注定对5个月后就举行的美国总统大选造成重大影响。回答以下问题:根据上述案例,说明:(1)美国总统和国会两院在联邦立法过程中各自具有什么作用?(2)美国的联邦法院可以对法律采取什么行动,这是一项什么权力?(3)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权。

正确答案:

(1)美国总统和国会两院在联邦立法过程中各自具有什么作用?5-190关联知识点1
在美国,任何立法需要分别获得国会两院通过,然后送交总统,总统如签署法律即生效。(2分)总统也可以否决。(1分)
(2)美国的联邦法院可以对法律采取什么行动,这是一项什么权力?8-265
美国的联邦法院拥有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的权力,这种权力即违宪审查权。(3分)
(3)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权。8-256关联知识点2
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为联邦司法系统的最低审级,它是初审管辖法院。(2分)联邦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辖区内不服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2分)最高法院是唯一由宪法直接规定设立的法院,也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上诉法院。它的初审管辖权十分有限,但却有非常广泛的上诉管辖权。(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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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简述西方国家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方法。

简述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发生的重大变革。

阅读下列材料,并根据材料后的问题作出回答:【材料一】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即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中,有两条直接提到陪审团:第五修正隶说,“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第六修正案说,“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材料二】轰动一时的天津人赵燕被美国海关及边界防卫队执法人员洛德斯殴打一案发生后,美国司法机关即组成大陪审团,听取检察官的报告,决定是否起诉洛德斯。大陪审团成员是通过随机抽取驾照号码的办法从当地普通公民中选出的。洛德斯一案的大陪审团包括5名黑人和18名白人。在听证中,检察官雷德菲尔向大陪审团提交了受害人的照片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词。赵燕本人还现场模拟了事发时肩挎照相机和背包、手拿衣服的情景,证明事件发生时,受害人根本不可能挣扎。检察官最终说服了大陪审团,23名成员一致裁决:起诉洛德斯。请回答下列问题:(1)材料一中,第五、第六修正案中的陪审团是同一种类型的陪审团吗?若不是,是哪两种类型?区别是什么?(2)材料二中,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方法是什么?其他挑选成员的方式是什么?

试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审检合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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