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从立法主体、历史背景及立法精神、现实意义等方面对《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54年宪法》进行比较。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统治集团迫于内外压力而颁布的宪法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舍完化,带有浓郁的封建色彩。它模拟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意于设置类似英国的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君主权力做了较大限制,同时扩大了国会权力。

  《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也是我国伍有的一部反映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宪法文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色彩;由于与帝国主义、旧军阀和立宪改良派相妥协,脱离了广大群焱,又缺乏实质上的政权保障,所以并没有得到实现。

  1954年宪法是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其无论是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其制定和实施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并为我国日后的宪法修改提供了基础。

多做几道

  “如果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这种无效的法案还能约束法院,使法院有义务让其生效吗?或者换句话说,尽管它不是法律,还能如同法律一样构成可适用的规则吗?这会在事实上推翻理论上已经确立的东西,这种荒谬如此明显,当然不能坚持。……应当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摘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书  请问:  (1)上述引文提出了一些什么观点?  (2)该案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名词解释:违宪

  名词解释:宪法实施

  试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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